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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人有份

    农民夫妇一胎是男孩,不允再生,一胎是女孩,隔三年再生第二胎,这是基本国策。孩子越多,负担越重,这是生活常识。为什么敢生这么多呢?

    他们之所以要超生,除了传宗接代的观念之外,除了多儿多福的想法之外,其中利益驱使的原因也是重点,那就是生孩待田地,坐等分集体田地的征收补偿金。

    因为早有定论,按照内部不成文的惯例,凡是新增人口,可以依先后次序排队等待,不管是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,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,每隔十年来一次的局部大调整,还是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的,每隔五年来一次的小调整,组里会将死亡,迁走,或嫁出之人口的田地收回,再将收回田地,调整给新增人口。

    自从村里划入开发区,村里的田地便不断地被政府征收,田地被征收了的农户,由政府安置为工人,或变身为市民。虽然田地征收的事,没人算得准,但是这回没征收,可能下回就征收了呢,也许等不到国家再进行统一的整体大调整,村里的田地就全部被征收了呢,或者农村改社区,人人都由乡巴佬变成城里人了呢。

    补偿金哦,那可是一笔可以花几辈子的钱呵,一家人脚跷起来,坐着不劳动,也衣食住行不用愁了嘛,非农业户想有这把好运气还想不到呢。说白了呐,就是一锤子买卖,且价格不菲,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,砸到谁头上就是谁的,弯腰捡起来就是,缩手揣进怀就是。

    好比瞎猫碰上死耗子,只此一次,这辈子都不会再有第二回了,不由得不叫人利令智昏。在乡村,田地被征收了的农户为钱,田地没征收的农户为田地,吵闹争夺的家庭纠纷案件也随着增多,父子分家的有之,兄弟分家的有之,夫妻分家的有之,其中不缺割钱断亲,老死不相往来的。

    而且,针对田地征收补偿金,乡村田地已经被征收了的,乡里,村里,组里例行的策略,并不是征收哪户的田地,补偿金就直接给哪户,而是统一缴给开发区,开发区再拨给村里,村里再拨给组。补偿金到组,也不是征收哪户的田地就给哪户,而是作为集体财产,人人有份,按人头平均分配,人口越多,自然就得到越多。只要算是组里的人,就可分一份,不管有无户口,也不管是不是黑人丁,更不管是私生,还是婚生,只要大家认可是这个组里的人,分钱就少不了那一份。

    既然是按人头分田地,也是按人头分补偿金,组里人人有份,征收了的和没征收的农户之间不存在利益差别,那么新增人口要不要田地都无所谓,就不存在田地再调整的需求。因此,谢河畈的田地,不管是一次轮包之后,还是二次轮包之后,十几年之间都没有调整过。

    前头乌龟爬开路,后边乌龟照路爬,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。直从村里被划入经济开发区,村里不少育龄夫妻就暗中进行生儿生女的比赛。因为开发的第一步就是征收田地,征收田地就会有补偿金,孩子是自家骨rou,生一个就替自家赚一笔,多生一个就多拿一份钱哩,生得越多,就赚得越多呗。而每人按份分配所得的金额,依别个组的先例,约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,可全县农村平均人收入不到四千元,几乎是过去超生罚款的十倍,甚至是百倍,除了中彩票,和当大老板,试问,到哪里去找这样轻松的赚钱方法?

    何况,如今国家政策优待农民,既免了农业税费,还可得粮食补贴,种子补贴,灾情补贴,水利补贴,农机补贴,家电补贴,母猪补贴,又免了贫困户小孩的学杂费,住宿费,遇到大病还可享受医疗救助,如果生活实在困难,还可吃低保呢。外出打工,只要勤劳肯干,遵纪守法就能挣到钱。反正呐,共产党不兴饿死人,儿女生下来能活着,阎王不收命就行嘛,反正呗,社会不兴见死不救,一棵草一滴露水珠,天无绝人之路嘛。

    具体到宅基,菜地,自留地,也是人口越多,就分到越多。菜地和宅基,若是转让,或出售,更是面积越大,钱就卖得越多。不少村民,即使在城市买铺面做生意,或买了商品房搬迁定居,或买地基建工厂当老板,或夫妻双双当技工,全家人在城市里生活,过着不比城市人差的日子,其家庭承包的乡下田地,就是抛荒也不会撒手,更不会迁出户口,办理“农转非”手续。

    在农村,不领结婚证,只举行婚礼的夫妻不少,同吃同睡就是两公婆,不办准生证,只管生孩的夫妻也不少,同生同养就是接代人。只需求按民间风俗行事,得到亲友认可就行,至于国家规章制度的遵守,不在考虑之列,领不领证无所谓,户口要不要也无所谓,似乎不需要法律的保护,和政府的管束。

    他们根本不熟悉国家的管理体制,也不理解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,更不能主动配合地方执行社会公务。因为耳闻目睹许多超生现象,却没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,平时也没见基层政府管制,超生行为从半公开蜕变成公开的秘密,超生对象仍旧逍遥法外,这就给村民造成了一种错觉,认为国家已从默许到默认,而实际上,超生行为一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。

    也许不可能融入主流社会,成为精英人物,及中坚力量,只是见样学样,跟随着身边的背影,亦步亦趋,打着擦边球,沿着边缘走。穿行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,谋取灰色收入,并当作一种非凡的本事,炫耀于世。

    当初逃避,或绕开了法律政令严厉打击的一面,心存侥幸而沾沾自喜,而得意洋洋,却不知晓不遵纪守法,最后受惩罚的必是自己,区别在来得早与应得迟而已,只有事到临头,才醒悟丧失了它保护的另一面,然后悔之晚矣。

    村学村,群众学党员,户学户,农民学干部。特殊国情哦,对策总是应政策而生。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形成的民俗习惯力量,往往大于普教普法带来的文化常识效果。几千年民间传统观念,口耳相授而深入骨髓的种种不道义行为和思潮,及不良风气和品行,在生活中根深蒂固,形成集体无意识,人多势众,群威群胆,就变成了社会的一部分,不可抗拒的混乱动荡因素,连执政党都担当不起。

    法律与社会共识,群体行为之间,存在互为因果的动态关系。如果没有普遍的社会共识,群体行为做后援,任何成文的法律都可能外化为现实社会的赘物,当现实的利益与法律产生冲突时,法律更可能不被遵守,而是被交换,被篡越,被绕过。

    谁想举一人之力,扫天下龌龊,洗天下污浊,那才是真正的疯狂呢。沉疴积弊,纵然顽疾难除,也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嘛,纵然积习难改,也是主流和支流的关系嘛,不能除恶务尽,只能带病生存,和谐社会,大局稳定压倒一切,安定统战是最重要的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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